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惠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5-18 15:16:39
惠财采购函〔2023〕12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我市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现将推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
近年来,国家对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具体相关规定摘录如下,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1.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2.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3.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4.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5.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6.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7.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8.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9.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10.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11.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12.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3.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14.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5.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6.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7.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8.清理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9.清理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0.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22.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二、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
按照国家持续清理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
(一)专项清理范围
1.2022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2.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采购单位自查。采购单位开展全面自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规定、采购文件的不当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关不当做法,进一步破除区划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有关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规定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并将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主管预算单位应于2023年6月10日前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情况,填写《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统计表》(附件)报送到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科股室)。
2.财政部门重点核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单位自查和清理情况,可以结合日常监管、评价评估等工作,选取重点单位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请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采购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各采购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今后在编制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以及进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时,在落实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照国家有关规定逐项进行自查和审查,全面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统计表
惠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