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4 18:14:39
惠城财采函〔2023〕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惠财采购函〔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范围
(一)2022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各采购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规定、采购文件的不当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关不当做法,进一步破除区划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有关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规定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主管预算单位应于2023年6月10日前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情况,填写《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统计表》(附件2)报送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事务中心)。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区财政局根据各采购单位自查和清理情况,选取单位开展核查,未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单位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区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有关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各采购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今后在编制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以及进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时,在落实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照国家有关规定逐项进行自查和审查,全面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附件:1.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惠财采购函〔2023〕12号)
2.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统计表
惠州市惠城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