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5 10:53:52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
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五)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四、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法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法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正式受理投诉前,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投诉人撤回投诉书。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投诉事项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六、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节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投诉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源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762-3341881.
源城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