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5 10:58:32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
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财采购〔2021〕13号)、《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河财采购〔2021〕1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河财采购〔2022〕6号)等文件,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现就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切实拓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1.主管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项目评审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加快资金支付,并按粤财采购〔2022〕7号文规定及时清理清退保证金,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根据《河源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河府〔2022〕47号)规定,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一10%提高至10%一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私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3.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巧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含其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全面深化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按照《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开展省直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和《河源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河银发〔2018〕56号),各县(区)财政局应做好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或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采购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三)进一步加大绿色和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各环节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自觉性和私极性。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单位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鼓励采购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需求清单中符合创新产品首购的部分进行单独采购,加大对纳入创新产品清单范围内产品的首购订购力度,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二、切实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一) 强化内控制度管理。采购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建立以落实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的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将需求论证、预算编制、计划申报、合同公开、履约验收、支付结算纳入本单位内控及财务管理流程,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之间相互分离,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采购单位在开展采购活动中,应当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特别是针对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采购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自行采购行为,并对自行采购需求和结果负完全责任。
(二) 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按照《办法》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必须合规、明确、完整。一是采购需求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二是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项目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三是采购需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三)强化采购合同履行。一是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在电子卖场成交结果发布或项目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拖延、取消采购项目。电子卖场的合同签订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二是及时开展合同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应当承担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资金支付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退还保证金等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督促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预付款支付。采购单位拒不支付或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切实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措施情况,以及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河源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真抓实改,定期将本部门或单位落实情况反馈给源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二)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运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分析,定期对采购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发现采购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可采取约谈、下达监督建议等方式责令采购单位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同时,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源城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