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5 11:07:06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健全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
(一)信用评价对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等四类政府采购交易主体。
(二)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互评方式,按照
“一项目一评价”原则,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分类开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评价。
(三)信用评价内容。
1.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开始。
2.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3.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4.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始。
二、强化信用结果应用
(一)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诚信管理”模块进行“一项目一评价”,完成信用互评,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形成公开透明、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局面。系统评价规则依据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文件要求,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进行评价,按照履职评价规则相应扣除诚信分数,直接影响专家阶梯抽取机制的抽取概率。
(二)加强信用信息查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当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信用河源”等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加强信用记录使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
(一)推行“承诺+信用”制。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推行信用承诺制,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商业信誉、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应商需要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推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制度。鼓励采购人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
(三)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渠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投标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相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
(四)落实政府采购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利用大数据手段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委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办理业务的采购人或因诚信因素被扣分的供应商进行通报,并纳入信用监管重点对象。
源城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
2 :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