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市财采〔2023〕8号)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5-29 15:07:45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汕头市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汕头市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信用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和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提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进采购行为规范有序;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升财政部门监管效能,助力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评价范围和对象
对市直预算单位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实施信用评价,采购人的评价按照《汕头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电子卖场供应商评价按照广东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诚信管理规则实施。
三、评价方式和周期
1.评价方式。信用评价采取全年总体评价和单个项目评价相结合,分采购当事人采购行为评价、履约验收评价,以及财政部门监督评价三种方式进行,基础分值100分,采取扣分制。被评价人基础分值组成为:
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中标供应商基础分值=采购行为评价60分+财政监督评价40分;
中标供应商基础分值=采购行为评价60分+履约验收评价10分+财政监督评价30分。
2.评价周期:1年(按自然年)。
四、组织实施
(一)采购行为评价
分值:60分
被评价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
评价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
评价原则:一项目一评价
评价方式:扣分制
评价内容:被评价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政府采
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违法失信行为。
组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和投标供应商填写《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附件2-8),评价人评价完毕后签名、盖章或者捺印,装入专用信封后交由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评价表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二)履约验收评价
分值:10分
被评价人:中标(成交)供应商
评价人:采购人
评价原则:一项目一评价
评价方式:扣分制
评价内容:被评价人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项目验收过程中
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
签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评价,填写《汕头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评价表》(见附件9),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汇总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三)财政部门监督评价
分值:被评价人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中标投标供
应商的为40分;被评价人为中标供应商的为30分。
被评价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
评价人:市财政局
评价原则:综合评价
评价方式:扣分制
评价内容:被评价人在评价周期内是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违法失信行为。
市财政局采取综合评分方式,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含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考核,以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移交的线索等发现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按发现并核实的被评价人评价周期内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实际次数进行累计扣分(评价表见附件10-12),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四)被评价人得分计算和划分
1.被评价人每次采购行为评价得分计算。由于采购行为评价存在“多评多”情况,故采购行为评价基础分(60分)进行拆分,拆分表见附件1,其中同类评价人有多个的取其平均值。被评价人每次采购行为评价得分为各评价人的评分相加。
2.被评价人评价周期得分计算。被评价人评价周期得分为评价周期内所有采购项目每次采购行为评价、履约验收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和财政部门监督评价得分三项相加。
3.被评价人评价周期得分的划分。被评价人评价周期得分≥90分的记为“A”级;得分≥75分且<90分的记为“B”级;得分≥60分且<75分的记为“C”级,得分<60分的记为“D”级。
(五)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每个信用评价周期结束后,市财政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广东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被评价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评价结果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结果应用
(一)公示后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广东政府采购网公开,评价等级为“D”级的,纳入市财政局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二)电子卖场的信用评价按照广东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诚信评价细则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参与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务必认真负责,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评价项及标准对被评价人进行客观、公正、准确评价,不得恶意评价他人。
(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作为采购行为评价和履约验收评价的组织单位,务必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相关采购当事人开展信用评价,并按时完整将评价表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确保财政部门对评价对象作出完整、准确的评价。
(三)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予以修订、完善,试用期1年。
(四)在实施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过程中,各采购当事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
附件:1.采购行为评价基础分拆分表
2.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1(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
3.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2(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4.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3(供应商评价代理机构)
5.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4(采购人评价代理机构)
6.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5(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
7.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6(采购人评价评审专家)
8.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7(代理机构评价评审专家)
9.汕头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评价表8(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10.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9(财政部门监督评价供应商)
11.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10(财政部门监督评价代理机构)
12.汕头市政府采购采购行为评价表11(财政部门监督评价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