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采〔2023〕7号)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5-29 15:25:48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汕头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外)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在政府采购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通过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和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 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全公开”的采购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采购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为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设定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规则;
(二)指导和监督市直各主管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三)抽查政府采购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监督政府采购惠企政策落实情况;
(五)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和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设定绩效目标;
(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五)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规范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是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由各预算单位设定,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汕头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汕市财法〔2020〕13号)文件规定要求,与项目采购需求内容相匹配,促进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结果。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项目绩效目标的分解和细化,是衡量政府采购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标准,主要涵盖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的公平和效率情况、项目资金节约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围绕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开展,主要采用目标比较法,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全过程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适时反馈各所属预算单位。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项目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公平和效率情况、资金节约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采购单位自评、主管预算单位日常检查和财政重点抽查三种方式进行。采购单位自评是指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政府采购结果的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由财政重点抽查:
(一)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程序是收集调查核实情况,对情况进行法律制度符合性审查,按照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计分、汇总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各指标分配权重(分值)具体见《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开展年度政府采购整体绩效评价时与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一并进行。主管部门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表》,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核查。
第十七条 年度总体采购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参考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府采购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四)评价结论。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人。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结果应用是将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促进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其中:优秀(得分90以上)、良好(得分71-89)、差(得分70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级的,纳入财政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抄送其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并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考量因素。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综合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对绩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检查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改进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大政府采购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市财政局逐步推动政府采购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