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湛财评〔2019〕26号)
来源:湛江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19:20:48
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检验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衡量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执行情况和效率效果,增强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责任主体的意识,参照省财政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湛江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3日
湛江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检验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衡量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执行情况和效率效果,增强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责任主体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政府预算绩效评价的理念和方法,对照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及标准,以结果为导向,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对市级预算部门(含其下属单位)所有市级财政支出的全过程及其履行职责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市级预算部门(含其下属单位)对所报送自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安排给市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市级财政性资金,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责任明确。市级各预算部门对本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收集、汇总、审核本级及下属单位自评材料并报送市财政局,本级及下属单位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核查或再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和办法,监督各部门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协调、组织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二)分级负责。市级各预算部门(即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及组织下属单位实施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下属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一级预算单位整体支出绩效核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下属单位整体支出进行延伸核查。根据绩效核查情况,形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三)客观公正。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以国家和省、市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预算部门如实反映财政资金支出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公开透明。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结果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关于重点工作或重大项目印发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等文件;
(五)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文件和制度;
(六)部门(单位)三定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部门(单位)申报预算时提供的绩效目标、项目资料等相关材料,以及中期财政规划、部门预算批复、预算变更文件、部门决算报表(告)等;
(八)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的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内容、指标、标准、形式、方法
第六条 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衡量市级预算部门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伸至其他资金,如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整体绩效。评价基准日为每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前期准备工作。主要考核部门单位自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自评材料报送及时性、质量、报送与公开一致性;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情况。
(一)预算编制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编制和目标设置等方面的情况。预算编制包括预算编制合理性,预算编制规范性,目标设置包括绩效目标申报情况、绩效目标合理性和绩效指标明确性。
(二)预算支出管理情况。主要考核预算支出管理综合情况,包括信息公开、支出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等。信息公开包括部门单位自评材料、预决算、绩效目标公开情况;支出管理包括整体支出完成率、结转结余率、三公经费控制率、公用经费控制率、政府采购执行率、财务合规性等;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程序和项目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情况;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安全性和固定资产利用率等情况;人员管理包括在职人员控制率等情况。
(三)部门产出绩效。主要体现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部门的履职情况,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的经济性(经费控制情况)、效率性(工作完成率、完成及时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效果性(社会、经济、生态方面的效益)、公平性(服务对象满意度)和部门工作受到表彰或批评问责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编制、预算支出管理、部门产生绩效等方面的指标。个性指标是指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多用于衡量预算部门(单位)工作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等。
(二)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统一制定,个性化指标由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原则上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绩效目标时即应选取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的指标作为个性化指标,并设置目标值。所设置的目标将成为年度结束后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部门整体支出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被评价年度有关财政政策和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将适时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以便更科学、客观、合理地衡量部门整体支出使用绩效。
第九条 评价标准包括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是指以申报绩效目标时预先设定的目标和计划作为评价的标准值;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部门同类指标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第十条 评价形式
评价形式包括单位自评以及财政部门评价。
(一)单位自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自评工作要求和自评程序,成立自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支出、工作完成情况及部门产生绩效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准确、规范填报自评材料。
(二)财政部门评价。财政部门评价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为主,分自评材料核查和单位现场核查(重点评价)两种形式。
1.自评材料核查。在部门(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基础上,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及预算编制、预算支出、部门产生绩效等方面进行核查,依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和衡量部门整体支出综合绩效情况。
2.单位现场核查。只对当年选定为重点评价的部门(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深入部门(单位),现场听取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汇报,查阅、核实有关账务及合同,到项目现场勘查等评价工作程序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及预算编制、预算支出、部门产生绩效等方面进行核查,依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和衡量部门整体支出综合绩效情况。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
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和公众评判法等评价方法:
(一)比较法。是指将通过对绩效目标和实施效果、历史和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事项程度。
(三)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 评价按百分制计分。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100-90分为优,89-80分为良,79-70分为中,69-60分为低,59分及以下为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部门申报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中期财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职能等,按照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并细化为可量化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申报。在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如实际批复的预算与部门申报的预算有变动的,预算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批复的预算对绩效目标进行一次调整。
(二)财政发布工作通知。市财政局每年适时发布工作通知确定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时间和工作要求,当年选定为重点评价的部门(单位)在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评价对象为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
(三)部门开展绩效自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设定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真实、客观填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数据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分表,按时完成自评报告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财政组织实施评价。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预算部门(单位)采取自评材料核查和单位现场核查形式实施绩效评价,依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和衡量部门整体支出综合绩效情况。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反馈预算部门(单位),督促其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整改单位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工委, 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级部门(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和作为安排预算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单位进行表扬,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的单位督促其改进。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在本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数据表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分表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4.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