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市直采购人主体责任评估情况的通报
来源:惠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11:41:55
惠财采购函〔2023〕31号
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放管服”改革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实际,按照《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惠州市市直采购人主体责任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州市市直采购人主体责任评估通知书》,开展采购人主体责任评估。现将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评估对象为市直主管预算单位,评估项目为2022年度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依照《2022年惠州市市直采购人主体责任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包括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信息统计、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情况等指标,以及电子卖场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使用情况等观察指标,总分100分。评估还结合《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情形进行重点核查。评估采用书面审查、公开信息核查、现场实地调查等方式相结合开展评估工作。
随机选取10个市直主管预算单位作为重点被评估对象,分别为: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林业局。评估得分为75.34-99分,平均得分88.65分。评估结果表明,总体上组织采购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已对被评估对象发出《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反馈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评估结果的通知》进行具体反馈。
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情况
(一)总体情况
在评估工作准备阶段,要求市直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形成正式文件并报送市财政局。总体来看,大部分单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但仍有部分单位未制定或未报备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或比照内部控制事项清单来看要素不够齐全。
(二)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完善。未及时制定采购需求确定机制(含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机制,或未建立审查工作机制。
二是部分单位合同后期管理、履约验收环节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合同公开及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环节的验收方式、验收标准和结果公开等方面缺少明确的制度安排。
三是部分单位未建立主管预算单位统筹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机制。
四是部分单位存在政府采购岗位设置不合理。个别单位受部门编制限制,人员少,存在不兼容岗位未分离现象等。
三、重点评估对象评估情况
(一)总体情况
对于10家重点被评估对象,每个单位随机抽取3个(不足3个的全部选取)项目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共抽取25个项目采购以及10个电子卖场项目作为评估项目。总体上看,各单位在采购程序执行上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供应商信用记录使用情况等方面,各单位基本能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二)主要问题
1.需求调查程序不规范。有的项目采购预算超过1000万,未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展需求调查。
2.采购需求未征求公众意见。个别单位组织实施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3.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程序不规范。个别项目未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
4.对资格条件的内容进行重复评价。有的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近半年内或开标当月之前六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信用中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者经人民银行备案的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材料,或将财务的审计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采购文件设置涉及不合理条件。有的项目评审因素设置涉及对供应商企业年限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应商所在地,对企业规模作出限制;有的项目设置与采购需求及合同履约无关的评审因素;有的项目设置的某些证书的评定条件与供应商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规模条件相挂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等的规定。
6.未按合理时限要求组织实施采购。存在未在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等情形。以上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不符。
7.未妥善完整保存采购档案资料。有的单位未及时对采购文件归档保管;有的项目缺少有关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需求书等采购过程文件;有的项目验收证明材料不齐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四、意见建议
(一)认真落实整改。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被评估单位对反馈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立行整改,并按时反馈整改结果。其他单位要组织对本部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项目采购和电子卖场采购)开展自查,对照本次评估指标体系和所通报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采购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以及采购文件。加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结合有关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文件以及《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三)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确保落实,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
(四)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指导与培训。各单位要明确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
惠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