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9 09:59:02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购〔2021〕4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市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监督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主体
本次监督评价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组成监督评价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珠海市财政局、横琴新区金融和财政局、香洲区财政局、金湾区财政局、斗门区财政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工作由珠海市财政局统筹,市区财政部门联动开展。
二、监督评价对象
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结合代理机构参评意愿,并报经省财政厅统筹,确定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正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智采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公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10家代理机构作为本年度监督评价对象。
三、监督评价范围和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在珠海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根据省财政厅(粤财购〔2021〕4号)文件的规定及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附件1)对代理机构的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进行评价。同时,从每家代理机构2020年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抽取5个项目进行检查。
四、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自查自评、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评价(2021年6月28日至7月2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形成自查报告(附件2)及监督评价自评表(附件3)按时报送所属评价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1年7月3日至7月13日):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监督评价分配表(附件4)分工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项目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2021年7月14日至7月2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核查与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2021年7月26日至9月25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各区财政部门各自形成各自监督评价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市(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组成联合监督评价工作组的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并全程参与,确保全市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二)参与评价的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组工作,每家代理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一名联络人,专门对接本次检查,及时提供各项数据资料及有关材料。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2.珠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评报告(模板)
3.珠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自评表
4.珠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配表
珠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2 : 珠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评报告(模板).doc
3 :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1).pdf
4 : 珠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