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2-24 16:36:30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 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充分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二、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进一步拓宽投标保证金取消范围,鼓励采购人取消投标保证金,对诚信供应 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
三、 各级预算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在公开采购 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持续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将清理情况报送给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清理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集中公开。
四、 各级预算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 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采购人与中小企业 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采购人延期付款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五、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 际,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河源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