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丰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6:07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含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提升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加强对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县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各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通过开展诚信评价可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政府采购的业务水平,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开展信用评价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有利抓手,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利用大数据对各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二、信用评价对象、内容(节点)及结果应用
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互评方式,本着“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科学合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
(一)采购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或履约验收开始。
(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三)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始。
(四)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始。
(五)信用结果应用
1.根据《韶关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分,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的为差。对于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将进行提醒谈话。
2.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则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2022-1版)》《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2022-1版)》实施执行,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评价规则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gpmall-main-web/basic/gdSystemdocuments,若相关规则有修订以云平台发布为准。根据云平台信用管理评价规则,电子卖场设立供应商诚信专栏和曝光台,供应商诚信专栏用于展示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诚信分数,曝光台用于曝光诚信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违约行为,向社会公开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供应商诚信初始分为100分,诚信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
(1)诚信分90分(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
(2)诚信分80分(含)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
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3)诚信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
易资格3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4)诚信分50分(含)至6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6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5)诚信分50分以下的,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2年内不接受申请进驻电子卖场。
三、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及时间
(一)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确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应当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三)县级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请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于项目评审结束、项目合同签订完成或项目结束后5天内发送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四)财政部门将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于每个季度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公布。
(五)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联系人:刘芊子,联系电话:0751-2280081)
附件: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丰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2 : 新财采购〔2023〕6号 新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