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16:50:48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市高新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全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需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需求编报、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管理,按采购项目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备查台账制度,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按上述方法和步骤进行备案和公开。
三、严格规范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追加等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能对合同价格、交货(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合同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15日内及时足额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鼓励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提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不规范、支付不及时的,要督促整改。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检查。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验收专家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参与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河源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