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财政局关于试行政府采购项目 “承诺+信用”准入机制的通知
来源:河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22 09:52:28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规定,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现就在我市试行政府采购项目 “承诺+信用”准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信用”准入机制,继续按电子卖场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在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1)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参考格式见附件2),即可参加采购活动。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在提供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后,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一下证明资料:
1.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的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7.符合中小企业有关政策的相关材料(如有)。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信用承诺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等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四、不适用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试行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准入机制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开展好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应对其作出的资格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承诺不实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经调查核实后,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
过程中如有意见或疑问,请及时径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馈。
附件:1.资格条件承诺函
2.中小企业声明函
河源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2日
2 : 资格条件承诺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