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的通知(汕市财采〔2023〕6号)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5-08 09:32:25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严格规范质疑答复程序
(一)明确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质疑答复的范围及权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二)规范质疑受理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移交采购人进行答复。
(三)规范质疑调查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
(四)规范质疑答复送达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全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结果以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适当方式送达,必要时,可就答复结果与质疑供应商进行现场与电话沟通。直接送达的,应要求受送达方签收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当保存邮件存根,并打印邮件送达详情存档。
(五)规范质疑答复内控管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质疑答复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疑答复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质疑答复备查、调解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答复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传至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查。采购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质疑调解机制,根据需要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调解,做好组织协调,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质疑阶段,避免上升为投诉。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质疑答复机制
(一)请各主管预算单位及时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责任,注重方式方法,客观公正处理。要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提高纠纷化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尽量减少质疑事项发生。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供应商质疑,不得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答复质疑要用语得当、客观有据。对因答复内容语气生硬、敷衍塞责、答非所问,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导致供应商投诉的,财政部门将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情况、质疑答复不尽责引起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通报。开展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专项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质疑答复不尽职的,由本区域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通报主管预算单位,并视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