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16 09:35:22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肇庆新区财政金融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财政金融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要求,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2〕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肇财采购函〔2022〕6号)、《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肇财采购函〔2020〕8号)、《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肇财采购函〔2020〕6号)相关要求,有序合规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单位采购防疫相关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紧急采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述文件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单位应建立紧急采购内部审批机制,对紧急采购的依据和必要性严格进行把关,不得随意滥用。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该平台开展采购。
三、推广、拓展和创新采用远程开标系统开标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科技赋能,减少人员集中。确需现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严格控制参加人数。
肇庆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