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措施十八条》的通知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06 03:04:21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措施十八条》,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作为政府采购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日常例行监督的重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
汕头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措施十八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责任,规范政府采购秩序,落实政策规定,增强透明度和公平性,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突出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围绕6个方面,特拟制18条具体措施:
一、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采购人是采购活动中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可以在相关环节引入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提供专业化代理及咨询服务,但不得将管理责任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
(二)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职责分工。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采购文件编制和质疑答复、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三)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本单位内控要求,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四)科学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测算价格;采购需求要符合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相关法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违规拆分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坚决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五)持续深入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重点清理八个方面的内容: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及“量身定做”行为;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将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或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在采购活动设置本国产品准入壁垒和隐形门槛,阻碍本国产品平等参与竞争;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六)优化采购活动办事流程。实行政府采购开标全过程对外公开,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统一使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实施远程异地评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在已明确查询途径的前提下,不得要求供应商另外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均应按规定予以公开采购意向(不含涉密项目),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八)规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和服务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汇总确定本部门、本单位总体预留份额。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同时,将我市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十)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绿色建材试点项目;在电子卖场采购时,要优化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部署,高标准完成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832平台”的指标任务。
五、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实体负担
(十一)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面对中小企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实际,对诚信好、信用佳的中小企业可以降低或者免予履约保证金。
(十二)推进“政采贷”合同融资。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局及市人行建立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线上、线下合同信用融资工作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宣传引导,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稳妥有序开展“政采贷”工作,引导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申请合同融资,更好地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三)依规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四)如期按实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六、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十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项目绩效机制。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对采购当事人建议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通过对项目事前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等环节全面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优化政府采购资源配置。
(十六)建立供应商合同履约诚信管理和惩戒机制。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等违约、违法行为的,采购单位应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对依法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发改委等30个部委《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十七)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完善《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试行)》,运用行政裁决程序处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事项,在实践中检验和宣传引导,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优化行政裁决处理监管方式,使工作成效最大化,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纪检、审计移交的政府采购问题线索,按有关程序办理。
(十八)落实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项目按金额、分重点分领域,定人定期定量进行采购活动抽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