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建立“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的通知
来源:潮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15 16:25:31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按照《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9号)的工作要求,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信用管理”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适用范围:“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度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按照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承诺+信用管理”主要形式及内容
(一)主要形式:明确简化对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资格审查时,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具体内容: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明确为标准统一、内容明确的《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具体内容如下:
1.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供应商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承诺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强化自律,诚实守信。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强化信用记录结果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在承诺范围内,继续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特定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承诺+信用管理”工作遵循“试点实施、逐步扩面”的原则。第一阶段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委托集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试点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第二阶段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把握好改革时点,督促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资格承诺函》操作指南(附件2)发布采购文件,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附件:1.资格承诺函
2.设置《资格承诺函》操作指南
潮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5日
2 : 附件1:资格承诺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