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汕市财采﹝2023﹞5号)
来源:汕头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17 02:00:55
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应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衔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计划备案、需求编报、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合同备案等各环节管理,应按采购项目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备查台账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切实加快项目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采购文件应当提前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实质性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验收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于因采购人过错导致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三、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三)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支付。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由过错方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建立政府采购合同支付台账,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与中标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编号;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货款分多少期支付及每期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超时支付时间、金额、超期原因说明等内容。
(二)采购人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数额。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三)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清查情况,市直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对2022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清理,并填写《汕头市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于4月28日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报送2022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汇总表。
(四)市财政局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披露。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6日